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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此時就會成為單位內部的一員,也就是會隸屬于用人單位。此時不管員工在工作上有什么事情都應該嚴格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進行,那要是此時員工擅自離職的話該怎么處理呢?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
自動離職是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后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復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二、什么情況下自動離職有補償
以下五種情況下自動離職有補償: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樣的行為很顯然是違反了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此時單位可以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但需要注意,單位作出的處理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行,否則的話單位的行為也就有可能會構成違法。
怎么寫員工自動離職通知書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沒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有什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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