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為犯罪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里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并正在執行為前提。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 “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著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著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
3、由于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為行為達到犯罪程度的客觀標志。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
二、特征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喂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于不作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為。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我國公民的各項行為以及各項的權益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范,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去執行也是會構成不作為犯罪的范疇,因為公民的不作為行為也是會給其他公民以及團體的權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對不作為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
不作為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判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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