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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勞動者辭職還是被用人單位辭退,只要是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那么就需要向勞動者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在勞動者辦手續的時候,涉及到工作的交接問題。有人就在問了,要是不交接工作可以得到補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不交接工作可以得到補償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二、企業破產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企業破產法[1]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的經濟補償金可與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同作為第一順序優先受償,這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新施行的《破產法》明確將“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充分體現了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辦了離職手續的時候,勞動者需要具體交警一下之前自己負責的工作,但法律中并沒有規定,不交接工作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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