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有什么特征?
1、認識特征
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于直接故意,而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所謂“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在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同時又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借的主、客觀條件并不可靠。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
(一)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觀的有利因素;
(二)行為人過低地估計了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輕信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區別于其他犯罪形式重要特征,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
2、意志特征
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因為他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雖然沒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其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二、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中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一)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明知”,即明明知道。“預見”,即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明知”與“預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轉變為現實的估計是不相同的。“明知”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預見”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整體上看“明知”的認識程度要高于“預見”。
(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聽之任之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不希望、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是希望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避免體現在行為人認為存在主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采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于自信一般也是屬于過失的犯罪,對于這種犯罪的行為必須要符合條款才會按此條款來進行處罰,因此,我國也是專門出了相關的特征,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根據條款來進行辦理,從而讓當事人受到應有的處罰。
過失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既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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