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金額不足宣告無罪合法嗎?
《刑事訴訟法》第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根據這一規定,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為了保護不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類判決一經宣布,首先要將被關押的被告人立即釋放。由人民法院將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書連同執行通知書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釋放被關押的被告人。即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也不影響被告人的立即釋放,不得等待判決生效后才予以執行。這是針對無罪判決和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問題所作出的特殊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一般來說涉及刑事案件的話,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間所涉及的犯罪金額不達到犯罪標準的話,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就會進行相關的處理。會調查其是否涉及到其他犯罪,以其他犯罪的名義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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