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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也會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并不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就一定要付違約金的。那么勞動者要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哪些?詳細內容,不妨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要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二、如何防止勞動合同違約金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流動是正常的,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人往高處走的趨勢更強。而用人單位確又希望員工相對穩定,特別對人才的需求,更不希望其流動。為了解決這些矛盾,便出現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的保護各自利益的措施。為了預防、減少和應對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我以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分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簽訂合同時應適當約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應結合自己的情況約定合同期限。
(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結束勞動合同的方式上,應力求選擇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時刻,采取終止合同的方式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避免違約行為的出現。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類的數額時,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應依據該規定約定;如地方無規定,應根據勞動者的承受能力,工資狀況加以約定,避免無法實現的情況出現。
(四)勞動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出現需解除合同的機遇時,都應慎重、全面思考利弊,一旦出現解除合同的違約情況,違約方應自覺承擔違約責任。
(五)如果勞動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預料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勢不可免,則應事先早有準備,即應事前收集、保存好相關的證據。一旦爭議發生,應依法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經濟活動往來中,人們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違約金。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也有不少。但并不是只要有了違約情況勞動者就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實踐中,如果您遇到用人單位隨意要求您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時,您可以拒絕。如果因此而與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您可以通過仲裁等方式來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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