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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具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的合法權利義務受我國法律的保護。那么,勞動者有哪些權利呢?但在實踐中,有很多單位并不認可勞動者的這些權利,由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不在少數,那在法律上,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一般有哪些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有哪些權利
勞動者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勞動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權;
5、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作為一個公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安排工作的時候需要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問題得到保障;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基礎;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辦理繳納社保;
8、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主要有:
1、根據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3、《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第55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第1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作出了最新的規定。根據該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勞動者有哪些權利?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這些權利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在實踐中,勞動者權利被用人單位侵犯的情況很是常見。而作為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如果您自己無法解決,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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