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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單位的員工,與單位之間是一種隸屬的關系。因此,很多時候需要根據單位的安排來做事,這就包括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但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單位能隨意安排員工加班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律霸小編告訴大家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一、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又進一步做了說明。具體的支付標準分為三個檔次:
1、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等同于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出于生產的需要,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這無可厚非。但單位也應該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來安排加班,保障員工的休息時間,同時員工也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的。就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的問題,答案就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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