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與未遂的減輕處罰的幅度是否有規定?
減輕處罰的幅度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的幅度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我國的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關于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是: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其行使主體包括法官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
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權來自于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通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選擇權。法官在面臨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有權選擇其中的一種方案作出裁判。
其四,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作出選擇。
其五,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公平正義觀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作出合理選擇。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拋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刑事案件當中的既遂犯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可以被減輕處罰的,可減輕處罰的幅度是需要法官依靠個人的職業素養及法律制度的約束自由裁定的。但是,也因為刑事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過大,所以刑事判決也很難做到絕對公平。
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有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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