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嗎?
免予刑事處罰,可以取保候審或者釋放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后,如果符合宣告無罪的條件的,則可以宣告無罪,并不會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可以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但對于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肯定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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