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公民進行盜墓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二、補充規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盜竊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繳。
三、處罰條例
刑法將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作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一。那么,何為“多次”?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認為,多次是指只要盜掘的次數超過3次,不管盜掘對象是同一的還是不同的;另一種認為,對不同對象實施3次以上的才能認為是多次。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特別是古墓葬的特殊性決定了盜掘一般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很少是一蹴而就的,這與盜竊、搶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區別。不少盜掘人為挖掘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對這種情況如果按第一種意見,就應該認定多次。這顯然會導致量刑過重,也忽略了盜掘行為具有連續性的特點,因為多次的行為都基于相同的目的,實施的是相同犯罪行為,又是相同的行為對象,所反映的是盜掘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看成是連續犯,而將連續行為的次數作為犯罪從重情節來規定是不甚科學的,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國家的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古墓都是國家的財產和文化的傳承,所以國家也是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公民和團體都是不可以未經允許就隨意的進行盜掘古墓,如果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偷到古墓的情況也是會對其進行處罰,具體根據造成的后果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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