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行為也是犯罪嗎?
也是犯罪,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成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從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有關犯罪預備是否成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后,根據造成的實際犯罪事實后果來確定,具體情況下,如果犯罪預備的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或者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應當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怎樣認定犯罪預備行為?
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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