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毒品罪會如何處罰?
1、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3、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二、吸食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1、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三、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問題
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
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
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即“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因為毒品不僅會危害到我國公民的生命健康,同時也是滋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源頭,所以在我國也是嚴禁公民出現持有以及吸食毒品的情況,當公民有制作和販賣毒品的情況后也是會嚴厲的賭氣處罰,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社會治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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