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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工作中,領導人可能會因為自己的過失而給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損失,或者造成不利的影響。他們可以換通過道歉去取得公眾的原諒,單如果得不到原諒就會采取最嚴厲的懲罰方式,那就是主動辭去現任職位,這就叫做引咎辭職。那引咎辭職幾年內不安排職務?下面我們就來具體闡述下:
一、引咎辭職的含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咎”不是一般的“過失”,而是“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這種“咎”未達到違法的程度或雖違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時,領導干部應該引咎辭職。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環境中,引咎辭職是政治官員(指政治選舉和政治任命的官員)而非一般文職人員的一種自責行為。所謂自責,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責任追究。
二、引咎辭職不安排職務的年限規定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三、什么情況下應該引咎辭職
《辭職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 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四、引咎辭職的程序
《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綜上所述,引咎辭職的情況有可能相對復雜,并不是說一犯錯就要引咎辭職,也不是說引咎辭職就不可以再有職務,這些都是不對的。但引咎辭職是領導對于自我過失的追究責任的一種方式而被廣泛應用。根據上述回答引咎辭職幾年內不安排職務?答案是一年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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