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放火中止構成犯罪嗎?
放火罪屬于危險犯,危險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為一旦著手實施,如放火罪中的點燃了明火、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撬翻了鐵軌等,不需要以犯罪結果發生為前提,即可認定為既遂。
放火罪的中止,則是指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此,實施危險犯的行為人在犯罪結果發生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是存在犯罪中止形態的。實踐中,對于單獨犯罪而言,應是出于自動的將用于點火的物品熄滅,或者在點火前打消放火的念頭;對于共同犯罪而言,還需要有效阻止其他行為人的放火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達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縱火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很可能導致非常大的人員傷亡和公共財產的損失,并且判斷縱火案的犯罪未遂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只要涉及到明火或者是公共財產的損失,就不能判定為犯罪未遂但是,法院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從輕處置,一般都會被判決三年上的有期徒刑。
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后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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