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后可以成立中止嗎?
不能成立。既遂是已經產生犯罪結果了,不可能形成中止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遂后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于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并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筆者認為,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至于《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于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如果既遂后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后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系: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于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首先,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實施過程之中或者是犯罪實施過程之前,停止進行犯罪行為。但是犯罪既遂已經完成,犯罪事實已經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況。即使受害人未受到傷害或者是相關犯罪行為的影響,但其還是進行了犯罪行為,所以不存在中止現象。
犯罪中止的后果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
殺人但是送醫院算犯罪中止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注冊新公司的主要流程
2020-12-13在拆遷紅線范圍內的房屋能否加蓋加建
2021-03-20頂樓漏水該怎么做
2020-11-10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有哪些
2021-02-21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的情形
2021-01-02簽勞動合同時須告知勞動者哪些內容
2021-01-21請問雙方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2020-11-23投保人開車身亡,保險卡未激活怎么辦
2020-12-26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2021-03-05保險公司不按條款賠付怎么處理
2021-02-09提供發票原件才會理賠嗎
2021-02-19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是什么
2021-01-02投保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注意事項
2021-03-11失效
2020-12-31樓市火爆使財政收入增加
2020-11-19集體林地林權流轉如何辦理,有哪些相關手續
2021-01-30公租房拆遷補償款如何確定
2021-02-17拆遷補償按房產證還是戶口本
2021-01-27被迫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該怎么辦
2021-02-19動遷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后悔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