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已經是歷史名詞了,如今對于與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講,都可以叫做臨時工。而我國法律中關于臨時工辭退其實是沒有規定的,一般就按照普通員工辭職的規定來處理。下面,律霸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勞動法臨時工辭職規定的相關內容。
一、勞動法對臨時工辭職做出了那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里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臨時工要是在試用期辭職的話,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轉正之后辭職,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的話,就需要對單位因此的損失進行賠償。律霸小編為整理臨時工辭職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臨時工辭職有工資嗎?
臨時工辭職提前幾天
臨時工辭職信怎么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申報前需要履行備案程序嗎
2021-01-2520年好友往寶馬發動機倒白糖,發動機報廢,構成侵權嗎
2021-02-24社會團體能否強行變更法人
2020-12-11抄襲小說犯法嗎
2021-02-09股權變更能否辦理土地抵押
2020-11-302020年山東省各市消費者投訴協會電話及聯系地址是什么
2021-01-14業務委托書可以背書轉讓嗎
2021-01-25丈夫去世公公的遺產可否繼承
2021-03-06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價格由什么構成
2021-03-04房屋產權到期該如何
2020-12-21換崗位屬于勞動合同變更嗎
2020-11-11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對時效有要求嗎
2021-02-03勞務合同人身損害是否給予賠償
2021-03-11公司倒閉員工賠償款不足怎么辦
2021-02-26試用期之間離職公司不批怎么辦
2021-01-29員工調崗通知書
2020-12-15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法律知識
2021-01-27本案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23保監會保險代理人資格證還審理嗎
2021-01-23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