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盜罪不認罪檢察院怎么處理?
檢察院應當根據證據對偷盜罪進行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需要判刑處理,不認罪也沒用。
1、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作定罪不訴。
檢察機關作定罪不訴,說明公訴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而不認罪,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對該處理決定持否定性評價,控辯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此時,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訴決定,事實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難以獲得司法(法院)審查的救濟程序。
2、檢察機關的定罪不起訴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權力,檢察機關要作出定罪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程序上應當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
我國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從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的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起訴中的定罪權,其本質是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終止,這種定罪權僅僅是一種程序性權力;這種定罪,盡管也有終極性,但由于未經法院審查確定,因此程序上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
3、從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宜對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規范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來達到揭露犯罪、證實(認定)犯罪,從而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要求在認定犯罪時,犯罪嫌疑人必須獲得充分的辯護權,包括認證、辯解等權利。
4、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起訴決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形成涉檢上訪,且較難息訴。
犯罪嫌疑人不服定罪不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認為無犯罪事實,證據不足。由于刑事不起訴在程序設計上沒有公開性,沒有將定罪的證據以公開的形式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此,刑事不起訴中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犯罪”的結論難以服眾,更不能說服犯罪嫌疑人,涉檢上訪在所難免。
司法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是建立在充分的證據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證據不能支撐犯罪事實,則無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但如果證據確鑿的,則可以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
盜竊拒不認罪的認定后果是什么?
法庭拒不認罪的話會怎么處置
錄口供不認罪該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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