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使用假幣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于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
(三)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二、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或持有假幣的這種行為都有可能已經逾越了法律底線,有些民眾自己不小心收到假幣之后,又故意拿著這些假幣企圖能花出去,如果只是一張百元假幣通常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的假幣已經構成了犯罪,這絕對不單單是誤收了假幣。
走私假幣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持有假幣立案標準具體是什么
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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