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員工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后,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就能辭退員工。但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辭退員工的話,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究竟單位在試用期如何辭退員工?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于舉證,建議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依據上述(7)或(8)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那么,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可知,只有在上述八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那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要是你所在的單位違反辭退你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必要時可以委托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員工在試用期簽合同嗎?
試用期離職不發工資怎么辦
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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