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曠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提問:
我于2012年11月20日張某向公司申請6天的事假,由于此時公司業務繁忙,經理沒有批準我的請假申請。但我因為確實有事就沒有去上班。半個月后,即2012年12月10日我回到公司報到,公司人力部門隨即向我出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由于我連續曠工達15天,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屬于嚴重違紀,公司決定與我解除勞動關系。請問,公司將我辭退的行為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律師解答: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會構成違法解除。
結合您的情況,公司行為是否合法主要取決于公司辭退您所依據的員工手冊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對此,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公司的員工手冊的內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2、員工手冊是否向員工出示過;
3、如果是在員工入職后新制定的手冊,是否有員工的認可(一般要有員工簽字)。
只有在符合了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此員工手冊對員工才具有約束力,公司據此作出的決定才有效。公司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制定并公布了員工手冊,則公司辭退您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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