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裁員也是不得已為之。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那么,在單位裁員后職工還要有無可能重回原單位工作呢?如果能,又是哪些人符合條件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于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的參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于被裁減人員來說,在用人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當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并非盡善盡美。比如,在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其中有“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
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多長時間可以算做“較長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許在此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律霸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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