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犯罪構成與犯罪的區別有什么?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區別,則在于它們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從整體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從原則上把犯罪行為與其他行為區分開來;而犯罪構成的功能則是要解決具體行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換言之,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決司法實踐中所必需的認定犯罪的具體標準問題,它必須通過犯罪構成才能具體實現。
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首先,作為犯罪概念基本屬性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其次,犯罪構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屬性的具體化,犯罪構成通過其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要件,使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本質特征得到具體而明確的體現。
二、 犯罪構成四要素說
四要件說認為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對犯罪認定進行排除。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某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滿足的主客觀條件的有機整體,由四個方面構成: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時,首先要對犯罪的類型進行認定,在認定了犯罪類型后,才可以根據相關構成要素,來對犯罪構成進行認定,并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合法的處理,并根據法律依據進行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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