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辭退員工年終獎是否可以不給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
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并對年終獎進行細致約定。此后,一旦與用人單位因年終獎發生爭議,約定將是勞動者勝訴的“法寶”。
二、在法律上公司是否有義務給員工發放年終獎
答案就是法律根本沒有明確的條款來約束年終獎。年終獎給不給,取決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于員工和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規定,根據績效考核確定年終獎數額或者按照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其實這樣的年終獎視為工資,因此這種情況下年終獎是不能少給員工。員工離職后,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視為拖欠工資。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按時給支付足額工資給員工,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維權。
另一方面,在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從未規定過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發放數額、以及發放對象的,或者通過抽獎的方式發放給員工,這些獎勵就應該視為福利,年終獎給不給你取決于所在公司。給你是幸運,不給你是應該的。但是現實中許多公司是根據整體的盈利情況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所以,多為公司創造利益,年終獎就可能有你的份。
如果年終獎視為福利的,公司是否發放,都是由單位做主。有些單位將員工在年底離職視為自動放棄年終獎,這樣員工也是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合法審慎。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雖然公司對獎金的發放有一定的自主權,但是也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不能肆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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