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見死不救犯法嗎
我國《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作為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為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于間接或故意殺人。在以往各地審理類似案件時,曾有將普通公民見死不救按故意殺人罪判處的案例。比如2007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一小偷跳河,三名被告因見死不救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被判刑。2007年8月,甘肅涼州區村民劉某沒有當場阻止妻子服毒自殺,后因搶救不及時死亡,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5年。放到警察見死不救的事件上,警察作為負有特定義務的群體,救人是他們的法定職責,因不履行職責導致他人死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普通公民見死不救都能被法律嚴懲,警察見死不救更有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從重懲處才能以儆效尤。
見死不救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見死不救,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
對于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那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一般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例如,張三抱著鄰居的五歲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進糞坑里,張三嫌臟而不救導致小孩溺亡,那張三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按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又如嫖客到賣淫場所嫖娼時突發心臟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對于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張三救他,張三揚長而去,李四因沒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張三不構成犯罪。又如張三去一荒山上打獵,發現一棄嬰,明知不救棄嬰會死亡,張三沒救,也不構成犯罪。
在某些負有特定義務或先義務的情況下,不作為(包括見死不救)也能構成犯罪行為。如甲帶鄰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會游泳的情況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構成過失殺人罪;但若甲為路人的話,見死不救,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沒有救人和救了人當事人死亡是兩種概念,警察見死不救是犯法行為這不是道德綁架,是自己本職工作的失職,進一步說就是間接殺人,警察如果見死不救,導致后果比較嚴重的情況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給與開除等比較嚴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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