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假釋算是執行完畢嗎?
對于假釋不算是執行完畢的;對于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二、假釋考驗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我國法律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三、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一)對象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三)時間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的斗爭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限制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假釋的申請是可以由犯罪人員提出來的,對于假釋雖說是屬于提前的釋放,但不代表著是屬于執行完畢,必須要等到在考驗期結束了之后才算是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能更快的恢復自由的身份。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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