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在假釋期內犯新罪是累犯么?
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假釋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三、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怎么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假釋考驗期實行的也是社區矯正,如果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雖然不是累犯,可對這類罪犯司法機關也不宜從輕處罰,以后服刑過程中減刑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小。因為事實證明,對這類罪犯假釋還是很容易造成其他的社會危害的。
假釋考驗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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