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被假釋能不能構成累犯?
假釋期間犯罪不構成累犯,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5條第1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二、假釋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三、假釋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這種狀況雖然不是累犯,可也不會對罪犯有任何從輕處罰的可能性了,由此說明當事人之前沒有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對罪犯予以假釋還是容易造成一定的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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