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假釋是法院決定的嗎?
假釋是法院決定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zhi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其中,執行機關就是監獄,具體負責考核、提出減刑、假釋的部門是監獄獄政科,監獄報做出判決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由中院決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于犯罪分子在服刑的過程中,存在立功的情況,或者表現良好,符合申請假釋或者判刑的條件的,可以監獄作為執行機關,向法院提出假釋或者判刑的申請,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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