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克扣工資有什么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克扣工資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
公司克扣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克扣工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克扣工資是一種違法行為,一般是指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扣減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報酬。不過,我們要注意,對于單位依法代扣代繳費用的情況,如社會保險費中由勞動者承擔的部分、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等等。這些并不在克扣工資之列。
不屬于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單位克扣工資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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