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其實是在共同犯罪當中才會出現的,除此之外,還包括了主犯、脅從犯、教唆犯等等。作為從犯,在實際量刑處罰的時候會考慮到其在犯罪過程中主要起輔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因而一般是從輕或減輕處罰。那我國規定的從犯具體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從犯的種類有哪些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于主犯、聽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于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對于從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處理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從犯在犯罪過程中所犯罪行,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二、怎樣懲罰從犯
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這種人雖然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但其地位從屬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屬于次要的。具體表現為:在犯罪集團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親自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準備階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協助實行犯采點望風、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幫助犯罪實施,促成犯罪結果實現的行為。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輔助的作用。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從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比照主犯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在共同犯罪當中有具體的分類,而對于主犯、從犯這些其實也還有不同的種類。而對于從犯的類型,主要就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但不管對從犯有怎樣的分類,其實在實際處罰的時候原則都是一樣的,即應當對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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