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時候突然后危險的情況發生而必須通過侵害他人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情形就在法律上被稱之為是緊急避險,但是類似的面對危險情景做出拯救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又是自救互救,二者雖然很相似卻也在危害來源和保護對象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區別是什么?
自救互救和緊急避險雖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其差別也很明顯。
第一,危害來源不同。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來自自然災害,還可能是動物的侵襲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而自救行為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第二,行為保護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既可以保護本人權利,也可以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要求只局限于自己的權益;而自救行為僅限于保護本人權利,出于保護他人權利目的的不能實行自救行為。第三,行為涉及對象不同。緊急避險行為涉及的對象是合法第三者,該第二者與危險的原因沒有任何關系,可以說是正對正的關系。而自救行為涉及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而不能針對第三者,可以說是正對不正的關系。第四,實施行為的前提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實施的前提條件是所面對的危險正在現實地實行,如果沒有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害,就不可以以損害別的合法權益的形式保全另一更大法益;而自救行為的實施前提則是不法侵害行為己經終了,不法侵害造成的侵害狀態繼續存在,如果在行為當時不實施自救行為,則被侵害的權利事實上不可能或顯著難以恢復。可見,對法益的侵害是正在進行還是己經終了,是劃定緊急避險與自救行為的時間界限。第五,禁止規定不同。緊急避險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而自救行為無此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符合自救行為的條件下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實施自救行為。
綜上所述,緊急避險的情形下做出的某種行為肯定會損害到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法律卻會因為根據其特殊的狀態而不追究其侵害的責任,而自救互救是因為面對危險作為人而做出的自然的反應以及對他人的道義保護也更加是法律所倡導的精神。
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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