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證有很多我們也并不陌生的,就包括銀行的存單,本票,支票以及相應的匯款憑證等。這些金融票證當然是我們在辦理實體業務的時候相應才會出具的,但是也有些內部人員就會違反相應的操作程序違規出具金融票證。在我國,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量刑一般都是在五年以下的,當然根據出具票證的數額多少也有可能會成為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量刑是什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特征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于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明是故意的,但對于發生損失后果是過失的。
三、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里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界定詳見本節第184條釋義,此不贅述。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于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作為人實施的出具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屬過失犯罪。
可以看出,刑法對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量刑按照五年作為分界線,而且像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常的特殊的,主體是針對銀行或者是相應的金融機構當中的工作人員,另外。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全文
變造金融票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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