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既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這種態度就不對其進行制裁,同時也不能夠在判刑了以后就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申訴的這種基本權利了。實際上發生過,不管是從剛開始的訊問到最終二審的判刑,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認的這種案例。可二審既然已經作出判決就只能申訴了,同時,罪犯不認罪申訴必須要滿足有足夠推翻二審的證據,剝奪自己辯護權利等這些條件才行。
一、罪犯不認罪申訴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是什么?
(一)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三)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當事人堅決不認罪并且要堅持申訴的,有可能恰恰也從側面證實了,該案件當時在定罪的時候其中有些證據確實不夠充分,但是,如果沒有重大證據,一審二審的整個審判過程全部都是公正合理的,就空口無憑的想要啟動申訴絕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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