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時候,因為有些原因,許多人走上犯罪道路,但是最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現出認罪悔罪,并且會配合工作,有立功的表現。那么,在法律規定中,立功算認罪悔罪嗎?兩者是相等的嗎?在此類問題上,要堅持兩個標準,只有符合的,才能判定為主動認罪。
《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何辦理認罪從寬案件?
1、堅持證明標準。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沒有降低法定的證明犯罪的標準。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有矛盾,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仍然要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2、規范訴訟程序。首先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要向其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等。
3、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
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用,發現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取證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同時要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得將其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綜上所述,很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主動坦白問題,承認犯罪事實,這就說明認罪態度良好。認罪悔罪刑法方面規定,對于這種行為,法院可以考慮從輕處罰,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在認罪的認定上,要堅持兩個標準,只有符合的,才能判定為主動認罪。
相信通過以上內容,大家對立功算認罪悔罪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我們生活中有的時候會遇到相類似的問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我們對這類知識的了解能夠很好地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同時了解這類知識也是對我們知識面的拓展,有利于我們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了解更多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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