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資是很嚴重的罪行,有些人想了解一下相關的事件,那我們一起講述一下非法集資高管判刑幾年的有關事件是怎么樣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用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下面我們一起詳細介紹一下。
非法集資是刑法的一類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用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成立單位犯罪,蔣某某與張某仍須接受處罰。
非法集資罪基本案情
某人在某市先后成立了某世紀公司、某家公司、某晉公司,并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某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上述公司給眾多投資人許諾的季度或年投資回報率高達16%至30%。
經司法會計鑒定,某世紀公司、某家公司、某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99.5億余元,受害的社會公眾人數23萬余人次。后由于“挖東墻補西墻”的集資高回報游戲資金鏈斷裂,大量中老年投資者損失慘重。
某家公司案發后,主犯情婦被抓獲。被認定在上述公司負責管理各地方分公司上交的財務單據和報表,協助同案人蔣洪偉調撥非法集資的款項。后來用非法集資來的錢,為他買了一套價值329萬元的房產。案發后,協助警方追回了60多輛車輛。
非法集資罪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某家公司等機構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相關證據沒有指證張某在上述公司經營過程中有騙取客戶財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公司的財務基本由一個人控制。目前也沒有證據證實非法占有了客戶的投資款。
另外法庭認為,公司進行非法集資的經營模式是由為首的高管集體決定的,是單位決策行為,故本案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他的行為屬于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審法院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另外,幾名高管也被判刑。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章已經詳細介紹了,有關非法集資高管判刑幾年的有關事件是怎么樣,那么我們應該汲取相關的教訓,不應該讓這種非法事件繼續發展下去,當看見或聽見時,應該及時制止,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您準備的全部有關非法集資的內容了。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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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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