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咋樣算?
1、有約定的按約定標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準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進行約定。例如,可以約定以最低工資作為基數、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基數或者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未約定的,按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2、沒有約定的,一般采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法律實務中出現糾紛最多的就是在此,大多用人單位并沒有與勞動者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采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這樣最常用也最公平合理,但是用人單位卻不這么做,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喜歡采用最低工資標準,連基本工資都不是,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高于最低工資的,這樣對用人單位最有利。但勞動者一方通常主張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根據以往的判例來看,如果沒有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也都大多是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計算的,至少也是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二、法律依據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工資的基數標準應當結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工資待遇情況而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勞動者在休息時間加班的,是可以享受上述標準的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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