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事業單位聘員加班工資支付的規定是什么?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依照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勤人員之間應當適用《勞動法》。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加班則應該計算加班工資。
二、哪幾種情形必須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必須完成的生產任務。
三、拖欠加班工資的處罰。
公司被舉報拖欠工資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現如今生活當中的事業單位有一部分已經通過改革變成了盈利性質的法人組織,如果是這類事業單位的話,跟員工之間建立的這種勞動關系,那即便是事業單位,也應該和其他工作崗位上的職工一樣支付加班工資,行政機關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是沒有加班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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