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3、第三條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6、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章
1、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3、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章
1、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2、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
綜上所述,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債券形式替代,用人單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沒有按時支付的,應當在事件消除后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月,周,或者日支付,工資支付周期按照雙方應當,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應當依法予以清償,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注銷前,應當清償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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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拖欠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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