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每個月都要拖欠工資應該怎么辦?
1、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勞動監察大隊協調無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對仲裁決定拒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2、《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發放的周期為一個月。對超過一個月未發放的,可以以未及時發放為由提起仲裁并主張經濟賠償金。
3、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4、勞動合同解除后,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二、 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對于單位不能按時發放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應當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仍然不能支付勞動者工資,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支付工資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工資,工資發放周期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沒有發放,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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