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很多的違法行為,其中一種就是破壞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不要小看該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有可能會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嚴重的影響,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破壞生產經營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對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規定很多人不是很熟悉,如果破壞生產經營罪達到嚴重的情節時會受到更重的處罰的,所以我們平時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時咨詢律師和到律霸網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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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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