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但前提肯定是勞動者在單位的安排下延長了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了班。要是員工自己主動自愿加班的話,這樣的情況下自然就是不能主張加班工資。對于加班工資的發放也有具體的標準,那究竟加班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加班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自愿加班能得加班工資嗎
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對公司額外要求加班的,員工可以要求加班費。一般來說,加班一天算兩天的工資,但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工方應支付工資三倍的加班費。實踐中,用工單位很多不愿意支付加班費,要獲得相應合法權益只有靠勞動者自己的努力,勞動者對此需要注意。
在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員工加班的,此時規定的加班工資不同,這點還請大家注意。另外,作為員工也是可以拒絕加班的要求,但要是存在法定的情況,則此時就不能拒絕了,不過此時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制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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