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加班費進行計算的時候,除了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加班費標準進行計算外,同時還要知道員工實際加班的時間長短,另外還要弄明白加班費基數,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項都是無法順利計算出加班費的。那實踐中一般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基數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并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并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后,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后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并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并不可行。
二、如何計算加班費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加班費的基數其實無法計算,但可以根據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確定,一般不同崗位的勞動者加班費的基數不同,這也就導致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最終不同崗位的勞動者獲得的加班費數額不一樣。另一方面,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自愿加班的,則此時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費。
用人單位不承認加班事實該怎么辦
實行計件工資制有加班費嗎
法律對加班費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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