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的勞動糾紛來講,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處理的時候是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的處理,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的話,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在追討加班費的時候也不例外,那此時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于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60的規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請勞動仲裁,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于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對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續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于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現實中,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是不太一樣的,但此時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來處理糾紛,其實都是要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申請或者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時效,則仲裁委或者法院就有可能不會受理你的糾紛,自然此時糾紛也就不能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解決。
實行計件工資制有加班費嗎
新勞動法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2020年最新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一地多證,誰能獲得使用權
2020-12-04前妻的孩子沒有扶養關系有繼承權嗎
2020-12-17父母協議單獨贈與兒子的房,兒媳加名字有用嗎
2020-12-09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2逾期還款后征信怎么恢復
2021-03-16遺囑可以寫進離婚協議嗎
2021-01-04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怎么立
2021-02-27房地產中介有哪些法律責任
2020-12-09實習期獨自駕車上高速發生追尾
2021-03-16上傳侵權的網絡視頻由誰擔責
2020-11-21哺乳期員工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1-03-16再審適用勞動糾紛嗎
2021-01-13飛機晚點延誤險賠償
2021-03-07車輛損失保險賠償的案例分析
2021-03-09車撞了保險公司要肇事者賠償嗎
2021-02-23保險公估及保險公估人的概念是什么
2020-12-13保險詐騙罪有哪些規定
2021-03-18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有什么重要意義
2021-01-16鐵路拆遷補償
2020-12-19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常見陷阱有哪些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