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個人在日常的業務辦理過程中遭遇到阻礙可能就會有人想到用私下金錢疏通的方式來排除困難,一旦這樣的違法行為被查處就是被定為行賄罪,但是有的時候犯罪的主體不是個人而是以單位的名義想要獲得更多的利益。那么,行賄與單位行賄的區別是什么?
一、行賄與單位行賄的區別是什么?
1、行賄罪是指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2、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有:
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3、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觀要件都是直接故意,侵害的客體都是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聲譽,客觀上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 規定定罪處罰。
總的來說,我們想要明確區分這兩種犯罪就可以通過先觀察究竟其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個人還是單位,其次就可以根據實際犯罪后的利益歸屬就可以判定是行賄還是單位名義的行賄犯罪。
最新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
2020最新行賄罪量刑標準
關于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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