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6月份后,全國大部分地區都迎來夏季高溫期,目前,全國有28個省份已經明確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還是有一些地方或者單位,沒有發放或沒有足額發放高溫補貼,引起了職工的不滿和疑惑,那么,到底高溫費是國法規定嗎?以下就此問題做個解答。
一、高溫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二、高溫費的補貼標準
目前高溫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三、高溫作業造成身體傷害的認定
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于2013年12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此,如果職工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綜上所述,高溫費是國法規定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高溫費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在氣溫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支付的、納入工資總額的津貼,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都應該依法享受這項補償,所有用人單位更應該自覺遵守勞動用工的相關法律法規,主動關心關愛職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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