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并不是將所有的地區都設置為城市就能夠得到發展的,支撐國家生存的仍然是用來種植食物的農田,但是現代很多公民或者企業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霸占農田用來其他方面的建設并破壞了當地的糧食生產,那么,新刑法占用基本農田有什么處罰?
一、新刑法占用基本農田有什么處罰?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樹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展于集體所有。
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于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圍分別是: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依據刑法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樓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國家最起碼得保證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是作為基本農田提供給農民用來生產國家生存所需的糧食,如果公民為了自己的利益占用了農田就無疑是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和國家的宏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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