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內蒙古地區有非常大面積的草原和生態區域就需要當地政府對此加以嚴格的保護,尤其是在干燥期間容易因為公民的錯誤使用可燃物而導致嚴重的火災造成絕大損失,所以法律專門就為了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制定了失火罪的法律。那么,內蒙古失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內蒙古失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失火罪量刑標準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這種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不屬于情節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于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然后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于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
人們在使用火種的時候可能會因為過失而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社會財產的損失,但是法律看來過失也有預防的可能性而要求所有放火者都要為損失承擔責任,上述的規定也就為失火罪立案提供的標準以免錯誤責罰無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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