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屬于刑事犯罪,發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公安機關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受理被害人訴訟,受害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有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受理并立案,那么非法集資公安不受理怎么辦?我們來了解一下正規的法律流程!
1、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件,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犯罪罪名及最終量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關于非法集資公安不受理怎么辦?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即受理并立案,對于非法集資公安不受理怎么辦?大家了解了嗎?遇到這種情況要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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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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