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勞動者認為只要自己加班,那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但其實法律中規定只有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形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并且要是在周末安排加班,日后進行了調休的話,也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那在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加班費怎么算的呢?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加班費怎么算的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在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候,勞動者也是有拒絕的權利的,并且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加班就扣其工資或者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聽從了加班安排的話,則單位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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